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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作者:中国法院网

——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为视角    

作者: 傅嘉威 孙雪东 许晓非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双方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劳资矛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上升化的特点。而因劳动争议纠纷引发群体上访的案件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同时伴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相继实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收费及诉讼每件仅收10元,从而各种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而此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和违法成本,给旧有的劳动用工体制带来了较大冲击,社会劳资关系面临重大调整,劳资纠纷急剧增多。这种状况是新旧法交替,新法实施“振动期”的正常现象,但是由此而对社会和谐稳定可能造成的影响不容忽视。认真研究分析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原因,并有针对性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对于减少劳企双方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及时正确地处理此类案件,笔者对爱民区法院近四年来的劳动争议类案件进行了归纳分析,并提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点拙见,以尽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现状及新特征

 

  从上表爱民区法院这四年来受理的劳动争议类案件来看,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劳动争议纠纷呈多元化和复合性趋势。既有正式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争议,又有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纠纷;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多为无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在本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大部分的劳动关系双方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既有因鉴定、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又有因工资报酬、保险、福利、医疗、工伤等待遇不能落实引起的争议,也有对辞职、辞退、开除等处理决定不服引发的争议;还有因劳动者户口、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办理等因素引起的劳动争议。

  (二)群体性劳动争议上升,冲击社会稳定。特别是拖欠工资、内退下岗职工的生活待遇、企业改制中富余人员的安置补偿等带有普遍性的劳动纠纷引起的诉讼,其主体可能是几人、几十人甚至上百人。这类纠纷涉及的人数多、影响大,当投诉得不到及时解决时,就容易酿成打斗破坏企业财产的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一是查证难。由于当事人大部分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工作年限、工种、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制度等都无据可考。因劳动关系具有主体上的平等性和履行上的从属性,决定了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有关证据材料大多数掌握在用人单位一方。在诉讼中,用人单位往往只提供对其有利证据,劳动者则因对自己的主张无法举证,给法院的查证工作带来了难度。二是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政策法规规定,因而适用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进入诉讼之前,有的已先行经过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矛盾比较激化尖锐,分歧较大,调解难度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矛盾。三是执行难。由于这类案件往往人数比较多,劳资纠纷影响到工人的基本生存问题,且许多经营者为逃避债务,隐匿藏身。有的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企业难以拍卖,再加上企业本身情况混乱,造成案件的执行困难。

  二、劳动争议类案件持续增多的原因分析

  (一)近年来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革,未能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的力度不断加大,部分事业单位为精减机构提高工作效率,也裁减了富余人员,如允许企事业单位职工停薪留职、“下海”经商,有的则作下岗、待岗、轮岗处理,由此引起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由于未按法律和政策规定来处理劳动关系,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甚至是群体性劳动争议。

  (二)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合同条款简单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资报酬、合同期限、“三金”缴纳等有关规定含糊其辞,有的故意回避应承担的义务,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有的用人单位直接不签订或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部分企业存在大量事实劳动关系。部分民营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使用劳动者的现象非常普遍,但在具体用工过程中,劳动者尤其是季节性、临时性的外地打工者,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工资、工作期限、福利报酬和劳动保障条件等,一般都是口头承诺,未进行明确的书面约定,在实际劳动中就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易产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四)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起诉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为落实工伤事故待遇引起的纠纷占一定比例。由于许多企业劳动安全措施不足或对工人安全工作教育不够,致使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再加上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工人缴纳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拒付赔偿款,导致受害者的伤亡待遇得不到解决,还千方百计拒绝承担责任或推诿责任,从而引发纷争从而引起纠纷。

  (五)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维权司法救济手段增多。随着《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使劳务工的维权司法救济手段逐渐增多,维权成本大大降低。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放宽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日的规定,并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情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降低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减少了维权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多。

  (六)劳动行政执法和劳动仲裁先行解决纠纷难度加大,转入诉讼程序案件增多。目前在劳资纠纷高发的情况下,劳动执法和劳动仲裁力量越发显得相对不足,有些执法机关解决纠纷的工作方式仍略嫌粗放。加之劳资纠纷案件日趋复杂,处理难度增大,特别是由于新法实施时间较短,有关执行细则和司法解释还未出台,法院、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在一些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某些认识偏差,尚未形成统一的评价标尺,劳动者往往不服行政监察和仲裁处理结果。这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工作难度,使劳动监察和仲裁部门先行化解矛盾的工作效果显现瑕疵,相当一部分案件转入法院诉讼程序。

  三、处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几点建议及司法对策

  (一)加大《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倡导合法用工,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法律意识。目前,在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尚不完善,《劳动合同法》存在被误读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和执法机关应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注重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从源头上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减小社会震荡。各有关部门要继续组织专家团,深入街道和厂区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就《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编写并普发《劳动合同法》学习读本,帮助正确解读法律规定;要加快设立劳动合同法咨询专线,对有疑问的企业或劳务工进行合理引导;制定更为详细、不同工种的格式化合同供企业参考使用,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健全劳动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企业工资监控系统和企业网上申报系统,促进企业依法管理;加大对欠薪企业的打击惩处力度,促进企业合法用工。

  (二)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充分发挥各种力量的协调作用。妥善化解劳资纠纷,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劳资关系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各有关职能部门群策群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仲裁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共同化解日益繁重的劳动争议。分流和快速化解增长迅猛的劳资纠纷,努力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一是要进一步增强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积极作用,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政府部门应及时督促其及时组建,并加强对工会组织的培训和指导,帮助工会积极发挥调解作用妥善调处纠纷;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做好本辖区的劳动争议纠纷,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工作,努力维护正常的劳动秩序;三是劳动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职能,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格查处;四是劳动仲裁机构要积极引导劳资双方尽可能采取协商办法解决纠纷,对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存在的问题积极与法院协调沟通,统一裁判尺度,尽量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五是法院要努力克服案多人少的矛盾,继续完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落实各项涉劳案件司法为民措施,加强对新型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研究,切实提高审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能力,确保及时公正地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促进健全劳动争议案件联调机制,努力发挥法院作为解决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同时,各有关职能部门还要注重加强协调互动,共同构建起我区劳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

  (三)法院对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谨慎受理,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解决纠纷。当前,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引发当事人上访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国营、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引发的职工安置补偿、社会保险等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引发的纠纷;参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等人员,因团体单位体制改革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于执行国家房改政策及缴纳住房公积金引发的纠纷等,此类纠纷涉及面广,且涉及政府政策的实施,人民法院接到这类案件时,应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以便有关部门掌握情况,做好维稳工作,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工作组解决纠纷或争取政府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共同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

  (四)人民法院应依法慎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呈现出数量大、涉及当事人多的特点,且劳动关系双方以利益冲突为主,矛盾较为尖锐,涉及法律关系非常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上访等不稳定事件发生。因此,人民法院要选派业务知识较强、审判经验丰富、善于做调解工作的法官,相对固定组成合议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人员一方面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吃透精神,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和审判能力,对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另一方面要找准双方争议的焦点,积极会同劳动部门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再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及法律文书充分扎实的说理来说服双方,既公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使劳动者过分要求得以遏制,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邀请熟悉劳动政策法规、富有处理劳动争议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作为专职劳动争议案件专职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发挥其桥梁作用,拉近法院与群众的距离,减少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增加调解可能性。

  (五)循序渐进地推进全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减少和预防纠纷。近年来,爱民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许多技术水平低、产业关联度不强的企业面临生存与发展的严峻考验。《劳动合同法》实施等多层考验,很多堆量出口、产品附加值和利润都不高的企业受到较大冲击,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量外迁,也有的企业资不抵债关门倒闭,还有一些企业外迁过程中为躲债违法弃厂逃匿。这引发了大量的劳资纠纷,因此导致的系列欠薪、欠债等法律和社会问题却应引起足够重视。建议区委区政府结合国际国内情势变化,充分考虑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现状,循序渐进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给企业预留更合理的发展缓冲期,减少和预防劳资纠纷。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